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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小庄与朱建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庄,朱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沈小庄,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朱建桥,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沈小庄与朱建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建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小庄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小庄与被执行人朱建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小庄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