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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昊景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景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106号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富民工业园一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8273412K。法定代表人:陈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昊景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一路**号之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MA4UQPQ4XF。法定代表人:周毅荣。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景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