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3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蒋鸣、朱新平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蒋鸣,朱新平,许良,张建虎,韩潇潇,华雪良,沈黎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25号之一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花园9幢101室。负责人:张菊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鸣。被告:朱新平。被告:许良。被告:张建虎。被告:韩潇潇。被告:华雪良。被告:沈黎。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蒋鸣、朱新平、许良、张建虎、韩潇潇、华雪良、沈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贤成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曹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