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发良与张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良,张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711号原告:张发良,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原告张发良的女儿。被告:张和生,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良与被告张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发良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张发良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