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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玄丹申请施锞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玄丹,施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1122民督11号申请人:朱玄丹,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施锞,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朱玄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玄丹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锞存在买卖锅的合同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5日进行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0140元。后被申请人支付了货款5000元,余款15140元至今未付。为证实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施锞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佐证。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施锞给付货款151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施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玄丹货款15140元。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施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