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明君与张艳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君,张艳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770号原告:刘明君,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艳祥,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君与被告张艳祥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