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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明君与张艳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君,张艳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770号原告:刘明君,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艳祥,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君与被告张艳祥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