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春霞、吕婉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霞,吕婉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春霞,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吕婉萌,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俞正权。本院在执行徐春霞与吕婉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婉萌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其与配偶有一处房屋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徐春霞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