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佰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佰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3416号原告:上海佰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唐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原告上海佰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佰腾公司)与被告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皇朝鱼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朝鱼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26日提前解除;2、被告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立即办理将其以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新尚数码广场三楼E2号商铺(下称涉案商铺)为地址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注销或迁出的相关手续。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第2条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后原告撤回该条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涉案商铺从事餐饮经营。被告以涉案商铺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其经营所需证照,后因自身原因,其向原告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申请,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解除后,原告虽然收回了房屋,但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的相关附随义务,拒绝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或迁出手续。因被告在涉案商铺上设立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餐饮、税务等证照均未注销,故原告无法另行出租涉案商铺,利益严重受损,遂起诉。被告皇朝鱼府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涉案商铺,经营品牌为皇朝鱼府,项目为火锅,租期5年,自2015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2016年5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一、乙方于2015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租赁甲方所经营的商场的3F-E2席位,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二、1、费用(租金、市场推广费、管理费、物管费)按乙方入驻甲方所经营的商场的实际日期计算,不足整月的费用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日费用按月费用除以30天为计算标准;2、乙方退位需缴纳入驻期间所应分摊的水电费或预估水电费、换锁费、席位设施修复费、盖布清洁费等相关费用并以甲方退位结算单统一结算;3、乙方在入驻甲方经营的商场期间所产生的电话费自理,乙方自退位之日起15日内须将所申请的电话拆机或至运营商处办理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话费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4、乙方须向甲方商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办公室开具完结工商、税务证明。三、乙方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上述事务及办理合同约定的退位所应履行的义务,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当日即为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日,若乙方不能按上述要求履行,则视为双方租赁关系仍未解除,直至合同时间到期,租赁关系才算作终止或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决定解除合同,因上述原因,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仍应视为乙方违约所致。四、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290304元,作为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给甲方的补偿及10万元席位租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注销或迁出其在涉案商铺上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提出本案诉请,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同年8月3日,本院送达被告诉状副本等材料。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档案机读材料、(2016)沪0101民初1721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如果被告未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费用结算、开具完结工商和税务证明,则原告可以在任何时间决定解除租赁合同。现被告未按约开具完结工商证明,原告按约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日应为诉状送达之日即2016年8月3日。被告皇朝公司经本院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上海佰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新尚数码广场三楼E2号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3日解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焦明静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