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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贞甄与荆门光大石业有限公司、湖北光大石材有限公司、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贞甄,荆门光达石业有限公司,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门光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楚岭大道法定代表人沈金丰,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新华工业园特8号(13)。法定代表人聂阳,董事长。被执行人聂阳,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荆裁调[2015]4号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66672元、执行费777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00万股)的股权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钟金龙以105万元竞得1%(80万股)的股权,剩余9%(720万股)股权流拍,流拍价格为944万元,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向本院提出同意用流拍价格接收被执行人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20万股)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20万股)的股权,以流拍价944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彭贞甄抵偿债务944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杜克斌审判员 罗 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