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昌县凯民家电与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凯民家电,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554号原告:许昌县凯民家电,住所地许昌县。经营者:焦凯民,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问。原告许昌县凯民家电与被告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县凯民家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县凯民家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许昌县凯民家电承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