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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江明与赵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明,赵亚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84号原告:罗江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宋欣成,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楠,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明与被告赵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明撤回对被告赵亚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江明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