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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洪亮、周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洪亮,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住所: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法定代表人:严静,行长。被执行人: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寺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周洪亮。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石桥沱江村6组。法定代表人:周勇。被执行人:周洪亮,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周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周洪亮、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洪亮的银行存款50276.38元并支付于申请人,本案尚余案款11997166.28元及利息,执行费79447元未执行兑现。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限额1220万元的财产由资阳中院首先查封,现正在协商处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本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