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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寸发君与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寸发君,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寸发君,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兴成本院在执行寸发君与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寸发君申请执行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寸发君与被执行人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