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郑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甲,郑乙,郑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郑甲。被执行人郑乙。被执行人郑某丙。申请执行人郑甲与被执行人郑某、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育红,的房屋通过盘锦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双台子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郑甲,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44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