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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432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