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朱文华、姚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朱文华,姚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1883号原告:徐建国。被告:朱文华。被告:姚中美。原告徐建国与被告朱文华、姚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华、姚中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文华、姚中美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文华、姚中美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文华、姚中美于2016年7月16日向我借款50000元。我多次催要未果。据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文华、姚中美未作答辩。原告徐建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等证据,被告朱文华、姚中美未予质证。对原告徐建国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徐建国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被告朱文华向原告徐建国借款5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与被告朱文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朱文华、姚中美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徐建国要求被告朱文华、姚中美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华、姚中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国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文华、姚中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徐建国垫付,被告朱文华、姚中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建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卢 茜人民陪审员 赵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