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659号原告:祁某,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根,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计3820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徐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