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共青新市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共青新市医院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82民初573号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号。法定代表人芮海燕。委托代理人梁会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玉保,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青新市医院,住所地:共青城市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殷绍芬。委托代理人熊美林,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院副院长,住共青城市。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新市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服务内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提交给了被告,相应的发票已出具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共青新市医院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清服务费,则原告可按16,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表示同意。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小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