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唐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唐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563号之一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1091N。负责人:胡宝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荣,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秋萍,女,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唐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被告已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3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815元,退回原告6815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