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金峰、张玉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李金峰,张玉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207号之一申请人: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金峰,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张玉国,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金峰、张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峰在中国银行银川���某支行、被申请人张玉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某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别克凯越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市风驰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峰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国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240000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