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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楚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楚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1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楚鸿,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楚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