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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青松、陈建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青松,陈建秋,蔡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财保50号申请人:陈青松,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郑书园,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建秋,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蔡爱发,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人陈青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建秋、蔡爱发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矾山镇高岚南路279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朱善川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矾山镇高岚南路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建秋、蔡爱发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矾山镇高岚南路279号(权证号:00262519、00262520)房屋一间(查封陈建秋、蔡爱发所占60%的产权份额,查封限额为25万元),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查封登记在朱善川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矾山镇高岚南路房屋(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三、若陈建秋、蔡爱发提供本案标的额25万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青松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