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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石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石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8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被执行人石广,男,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4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撖小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846号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840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