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汤建华与徐宏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华,徐宏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237号原告:汤建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汤建华与被告徐宏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汤建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汤建华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