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华军,黄春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13号原告:刘毅,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清、吴兆芳。被告:华军,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黄春林,女,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刘毅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华军、黄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毅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