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军、王哓源、贾艳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王晓源,贾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军,男,生于1973年6月22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号。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晓源,男,生于1972年11月8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2月28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投送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被告人贾艳,女,生于1974年11月12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号。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军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总工会路口,盗窃被害人刘从平放置于牌照号为川H392**车辆驾驶室内座位上的一部银白色红米牌3S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红米牌3S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6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胡军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文昌街“马姐串串香”店内,盗窃被害人马慧放置于该店内凳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IUS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苹果6PIUS手机价值人民币3850元。3、2016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军来到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升达地板”店内,盗窃被害人余梦娟放置于该店内办公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牌R9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OPPO牌R9手机价值人民币1875元。4、2016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军来到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炳燊广告公司”店内,盗窃被害人马靓靓放置于该店内饮水机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6A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VIVO牌X6A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5、2016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晓源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恋银银饰”店内,盗窃被害人陈书君放置于该店柜台下的一部银色苹果牌6PIUS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苹果牌6PIUS手机价值人民币3680元。6、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晓源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广通通讯城”店内,盗窃被害人熊丽放置于该店柜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6S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被盗苹果牌6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7、2016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贾艳来到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亲亲宝贝”店内,盗窃被害人余清放置于该店内办公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7PIUS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VIVO牌X7PIUS手机价值人民币2340元。8、201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贾艳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伊莉莎布衣”店内,盗窃被害人张会香放置于该店内玻璃桌上的一部黑色金立牌E3T手机。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黑色金立牌E3T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源在判决���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晓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晓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2月28日被收入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察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辩认笔录、视频资料、受害人张会香、刘从平、马慧、余清、余梦娟、马靓靓、陈书君、熊丽陈述、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的供述与辩解、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军、王晓源、贾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以前,发现其以前还有其它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军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至2017年11月8日,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晓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晓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即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贾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收缴,并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宋伦斌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