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连春、陈国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春,陈国煌,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何连春,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被执行人:陈国煌,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冬梅,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连春与被执行人陈国煌、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君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