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强,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左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卿某、熬某位于沙坪坝区凤鸣山***-*-*-*号的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卿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现金9000元和熬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金色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11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熬某。2017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左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号的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床头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352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左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左强退赔经济损失9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卿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