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463胡兆平与李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兆平,李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胡兆平,男,61岁,汉族,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孝林,男,46岁,汉族,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6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胡兆平与李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胡兆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婷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