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7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7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及被执行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行黄陂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按申请执行人农行黄陂支行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黄陂支行已全部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