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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秀斌、何光兰、黄多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秀斌,何光兰,黄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才。被执行人罗秀斌被执行人何光兰被执行人黄多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秀斌、何光兰、黄多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秀斌的川XXXX**欧蓝德牌汽车音乐查封并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