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吉双与夏佩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吉双,王树成,夏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320号原告:平吉双被告:王树成、夏佩红原告平吉双诉被告王树成、夏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吉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