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谊辰、叶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谊辰,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08号申请人刘谊辰,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谊辰与被申请人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谊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超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刘谊辰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超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刘谊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