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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谭增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47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魏国斌,行长被申请人:谭XX,男,19XX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谭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XX名下的价值金额4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XX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