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会方与彭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会方,彭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69号原告:范会方,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彭玉琴,女,住卢氏县。原告范会方与被告彭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会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会方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会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会方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