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高永、钟某等与钟祥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钟某,高媛璐,高源鸿,高某,钟祥龙,宴兴会,钟本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263号原告:高永,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原告:钟某,女,1973年9月2日生。原告:高媛璐,女,1997年1月22日生。原告:高源鸿,男,1998年4月24日生。共同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尹华,东川区阿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高某,女,2000年9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73年9月2日生。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尹华,东川区阿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钟祥龙,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宴兴会,女,1952年3月16日生。被告:钟本达,男,1971年10月31日生。原告高永、钟某、高媛璐、高源鸿、高某与被告钟祥龙、宴兴会、钟本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永、钟某、高媛璐、高源鸿、高某于2017年8月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荀玉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