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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韧、赵文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韧,赵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47号申请人周韧,男,回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齐成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文柱,男,回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人周韧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文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29号2号楼14层1401号的房产(权利号码:1601272007,保全标的166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文柱名下位于金水���文博东路29号2号楼14层1401号的房产(权利号码:160127200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