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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林强与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99号申请执行人:曹传钦。被执行人:曹传钦。被执行人:付春红。被执行人:曹传林。被执行人:王桂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强与被执行人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茌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传钦、付春红应偿还朱林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被执行人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芳已经偿还朱林强21530.55元,尚有78469.45万及利息、违约金没有偿还。被执行人曹传钦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50C**的车辆一辆,虽已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曹传钦、付春红、曹传林、王桂芳、许保平、郭玉荣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