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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友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唐军,张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唐军,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矿友,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程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唐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矿友给付标的款95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张矿友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但发现张矿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但目前存款金额只有1397.22元,不足以偿还债务,当事人要求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线索。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