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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87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葛某某,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平度市仁兆镇,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客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松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