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艾梅伊龙腾耐磨材料(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艾梅伊龙腾耐磨材料(常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531号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法定代表人:赵宏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良,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梅伊龙腾耐磨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94786Q。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梅伊龙腾耐磨材料(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艾梅伊龙腾耐磨材料(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鉴定费36452元,合计37602元,由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连涛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