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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启顶与赵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顶,赵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顶,男,1951年11月5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守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李启顶与赵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赵守明所有的苏G×××××号汽车,暂未控制,无法处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