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心增、安元东、梁光英、梁顺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心增,安元东,梁光英,梁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51号申请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泽县八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结构代码:05759280-1。被执行人:梁心增,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11260511。被执行人:安元东,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二社45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701170519。被执行人:梁光英,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二社4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03280515。被执行人:梁顺东,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前进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608160535。本院在执行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公司与梁心增、安元东、梁光英、梁顺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心增在银行的存款8231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安元东及其妻子牛筠岳在银行的存款82318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梁光英及其妻子汪芳在银行的存款82318元。四、冻结被执行人梁顺东及其妻子冯芳在银行的存款823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