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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志合与张天彪、张天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合,张天彪,张天宇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64号原告张志合,男,193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天彪,男,50岁,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天宇,男,40岁,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合与被告张天彪、张天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