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德与被告白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白玉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305号原告:张永德,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白玉晓,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张永德与白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德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佳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