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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德与被告白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白玉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305号原告:张永德,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白玉晓,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张永德与白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德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佳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