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671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宋光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宋光跃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71号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淮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朱明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同志,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跃,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光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天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窦素萍人民陪审员  李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