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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江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珊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94号原告: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8号启生雅苑办公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启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奇(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珊珊,男,侗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禾梨坳乡大沙界村枞山坡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江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艳君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