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森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森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8号1至8层。法定代表人:赵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达婷,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森,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敏,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森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第4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