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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356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蒋都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红凌,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彦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