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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忠与王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忠,王双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27号原告:王海忠,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娇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月,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忠与被告王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王海忠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双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双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忠撤回对被告王双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59元,合计233元,由原告王海忠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